什么是康德伦理学?

作者: meilin
位于: 心理性格

康德伦理学(Kantian Ethics)是基于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道德理论建立起来的。尽管远非普遍接受,但这套由康德设计的伦理学系统至今仍有影响力。尽管康德的作品大多数可归结为涉及内在道德的特定原则,并认为有道德的人或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这些律令,但康德伦理学实际上包含几个主要原则。批评家倾向于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将道德判断过于简单化,而且为了支持特定原则而将所有人类情感排除在外既不可能也不可取。

康德伦理学的主要基础理论之一是:决定行为道德与否的是人的意志,而不一定是结果。如果一个人做事情有道德责任感,他的行为因此而具有道德价值。根据康德伦理学,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认为关心孩子是一个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关心自己的孩子,他或她就是行为道德。然而,如果一个人关心孩子是因为爱孩子,该行为是因为喜好,而不是责任,因此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根据康德的观点,要知道道德法则,需要基于系统测试原则,看其是否成立。一个原则的实例(也是康德箴言之一)是:”如果乔很穷,乔会抢夺别人得到钱”。为了测试这个道德准则,必须将其普遍化:即任何穷人会抢劫要钱。康德伦理学争辩说该准则在这一点上分崩离析,因为如果每个人都从事猖獗抢劫,个人财产概念将消失,这反过来意味着盗窃不可能,因为没有人真正拥有自己的东西。如果一个准则未通过该普遍检验,它就不能用于绝对命令(康德的伦理学原则)或内在道德法则,并且不应该被使用。

如果一个准则通过普遍检验,还有可能不适用于第二个检验,问一个人是否想要或泛化成为事实。用康德伦理学解释这一概念的一个著名实例叫做“糟糕的撒玛利亚人论点”,认为在一个社会没有人帮助遭受极大痛苦的邻居时,大多数人不想要这种情况,因为他们在遭遇极端痛苦时,也得不到帮助。根据康德伦理学,人们不愿意普遍化的准则不会付诸行动。

针对康德绝对责任原则的批评意见通常来自道德律必须普遍性,并且没有例外的概念。例如,康德声称,谋杀是普遍认为的坏事。批评者声称这一原则等于认为:一个人应允许其妻子被殴打和强奸,而不是谋杀攻击者。康德的责任理论虽然相当合理,但看起来是一个乌托邦概念,在一个复杂社会很难完全实现。

康德伦理学的第二个主要原则认为人具有内在价值,并且不应被当作一个终结手段使用或对待。尽管这一理论在今天似乎很明显,但在18世纪却不是这样。康德强调其他人的理性,这在充斥奴隶制,少数民族压制和谨慎对待妇女权利的世界是一个革命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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